櫃買中心表示,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財政部日前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自110年起只要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股票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將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櫃買中心表示,已登錄創櫃板公司若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即視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前述規定是指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且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經櫃買中心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或依第5條第1項第1款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或其他經櫃買中心認可機關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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